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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约定的效力:注销明星工作室能防查税吗
来源:金陵徐剑作者:洞察网2022-03-19 14:48:11

邓伦等明星因逃税被查处,不少人“偷着乐”,或者呈现出“兴奋状”,例如,广告商可以通过违约条款解除合同;再如,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大肆渲染打压明星获得优势,如此等等。社会需要讨论,或者关注的话题是:明星注册工作室的作用、明星收入的税种,税收约定的效力。注销明星工作室不能防止查税,注销的主要作用在于:防止双重处罚。

明星注册工作室的作用

普通人成长为明星,或者伟人,除了能力外,其外部特征就是有众多的追随者,其中,网络的影响力体现为粉丝。明星们为了集中精力从事表演等活动,明显通常将诸如合同、纳税等相关事务交由他人打理,该他人被称为经纪人,或者代理人,例如,明星的个人社交账户可能有经纪人处理等。

明星并不是全能人才,更多地体现为某方面的天赋;经纪人等倘若有“私心”,对明星而言,其结局可能是致命的,例如,拳王泰森与其经纪人的关系等。西方发达国家明星破产事件时有发生,明星逃税罕见,经纪人承担了逃税的法律责任。

明星工作室的作用相当于经纪人,其作用在于:与粉丝等建立互动关系,推广业务,并处理诸如税收等法律事务,使明星专注其天赋事务;就此意义而言,明星工作室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明星工作室与粉丝建立互动关系,在诸如微博、今日头条等平台注册自媒体即可,明星为何还要注册工作室这一经济实体?一方面,注册工作室这一经济实体,明星工作室可以成为机构类自媒体;另一方面,明星等可能误认为经济实体可以逃税。

明星收入与税种

明星主要收入包括表演收入和广告收入,明星自媒体收入的税收由平台代扣,不存在逃税问题。问题是,明星表演收入和广告收入进入明星工作室能否所得的性质,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;个人综合所得能否评价为财产转让所得,或者偶然所得?

明星某片酬为1亿元人民币,多数人认为片酬既可以评价为劳务报酬所得,也可以评价为经营所得,甚至能评价为偶然所得;不同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:

片酬1亿元为劳务报酬所得,适用3%~45%的超额累进税率,也就是说,超过一百万后和税率为45%;片酬1亿元为经营所得,适用5%~35%的超额累进税率,也就是说,超过一百万后的税率为35%;片酬1亿元为偶然所得,适用比例税率,税率为20%。

判断所得税的税种根据为“近因”,纳税人不能改变“连接”因素适用不同的税率,税收征收实践可能使避税成为常态。税种的“近因”为直接得所的性质,明星的片酬为劳务所得,片酬进入明星工作室不能认为是经营所得,更不能评价为偶然所得。

税收约定的效力

明星片酬、承接广告收入通常有合同约定;税收约定的效力如何可能是明星,或者社会关注的话题。例如,明星与制片人,或者广告主在合同中约定,本收入为税后收入。倘若认为该约定有效,明显不存在逃税问题,逃税的主体应当是制片人,或者广告主。

税收约定的效力究竟如何,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确定。不少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常常有税收优惠政策,而该政策不符合税法;解决方式为可能为以地方财政资金为地方优惠政策埋单。税务部门倘若认为该行为合法,税收约定则为有效的约定。税务部门不能片面理解纳税义务,认为该约定无效,义务可以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。

注销明星工作室不能防查税

邓伦等明星因逃税被查处,不少人“偷着乐”,或者呈现出“兴奋状”,例如,广告商可以通过违约条款解除合同;再如,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大肆渲染打压明星获得优势,如此等等。社会需要讨论,或者关注的话题是:明星注册工作室的作用、明星收入的税种,税收约定的效力。注销明星工作室不能防止查税,注销的主要作用在于:防止双重处罚。

明星注册工作室的作用

税务部门查税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,注销明星工作室不能防税务部门查税;人们可能要问,明星逃税事件曝光后,涉事明星、其他明星为什么纷纷注销工作室呢?

明星工作室性质决定了逃税的法律后果,明星工作室倘若为法人,就逃税罪而言,明星工作室需要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;对明星工作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也可以判处罚金刑。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并没有此规定;明星工作室倘若为非法人组织,则不适用双罚制。

涉事明星注销工作室还有另外一个考虑。具体的明星工作室通常有自媒体账号,与其等待平台封禁,还不如主动注销;其他明星注销工作室,明星可能认识到明星工作室的工作人员不是合格的经纪人,或者代理人。

[责任编辑:linlin]

标签: 关注的话题 经济实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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